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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贵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日期:2014-11-17] 作者:曹莹 1580 次浏览 [字体: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的依法治国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对“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好《决定》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创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新局面。

一、深刻认识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这指明了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和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经过30多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学位教育为主体、其他教育为补充,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进修相互衔接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为法治领域输送了数以百万计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与此同时,初步形成了教育部门宏观管理、司法部门行业指导、教育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法学院自主管理“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既有以法学理论传授为主的法学学术教育,又有具备行业特点的法学专业学位教育,还有贯穿于法律职业生涯的继续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坚持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并重、大众化教育兼顾精英教育理念,初步形成了法学教育、司法教育及法律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培养造就了大批具有法律人格、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专门人才。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和机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同地区之间法学教育资源特别是师资配置仍不平衡,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协同育人机制不够完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法律职业的衔接不够紧密,职业化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相互结合还不够到位,加强和改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刻不容缓。

二、正确把握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关键环节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遵循总书记关于“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重要论述,抓住牵一发动全身的关键环节,重点突破,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创新法治人才培养的首位

  思想政治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第一位的要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思想政治素质的具体表现。

  我们必须立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全局,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法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基地”,加强对社会思潮辨析引导,分清重大是非,不给错误思潮传播提供任何渠道和空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将深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坚持“宽口径、厚基础、提能力、多样化、强协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增强法治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伦理意识。

  (二)重点加强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建设

  《决定》强调,“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这既指明了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的正确方向,也明确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基本路径。

  理论体系是关于客观规律的理性认识,是在丰富实践基础上累积而成的;学科体系是由理论体系提炼升华集成,具有稳定规范的基本概念、方法论、分析工具及其分支结构等;课程体系则是理论和学科体系的重要载体和集中反映。对人才培养机制而言,三大体系建设必须相互贯通、有机联系。当前我国已经形成多层次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日臻完善。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学教育在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研究和阐释方面还有不少薄弱环节,有些地方、高校在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偏重于西方法学理论、缺乏鉴别批判等问题。

  深入贯彻《决定》要求,要落实好三个方面重点举措。一是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建设同教材编写、基础研究紧密结合,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集中全国高水平专家学者,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立足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研究各项法律制度的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吸收借鉴各国优秀法律文化,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二是精心编写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力求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新成果,全面准确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全面准确反映本科学领域最新进展。要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高校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将其列为高校法律类专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生必修的基本教材,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占领高校法学教育教学阵地。三是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将国家统编教材所概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应知应会的必考内容;进一步强化法治人才培养的政治方向,确保高校用好、教师教好、学生学好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激发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的活力。

  (三)着力培养造就优秀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决定》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实现建设法治中国宏伟目标,必须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建设一支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法治人才队伍。

  《决定》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制定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规程,努力在所有课程教学和有关学习活动中渗透法治教育的内容,不仅为每个公民从小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打下良好基础,也为在高等教育阶段培养德才兼备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打好坚实基础。

  要认真落实《决定》关于“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要求,积极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多样化机制,完善与国外院校交流、双学位联合培养、国际组织实习等项目,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拓展法治人才国际化视野,抓紧培养政治可靠、素质过硬、业务精良的涉外法治人才。

三、切实增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条件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中的基础性环节。根据《决定》的总体要求,必须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供坚强可靠的师资基础和制度保障。

  (一)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培养专家和教师队伍

  《决定》明确提出,“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的重要思想。要把建设高素质专家教师队伍作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核心,深入实施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启动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即选聘1000名左右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选聘1000名左右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在“双千计划”的牵引下,全国法学院校及法学研究机构还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多方位合作,精心打造专兼结合的法学专业教学团队,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注重特邀法律界先进模范人物授课讲座或指导学生,重点加强案例教学领域理论研究和教材编写,广泛开展探究式学习讨论,增强学习者全面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需求的素质能力。

  (二)增强法治人才培养多方协作的合力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须多方配合、增强合力,多措并举、协同攻关。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人才培养,在强化教育系统培养法治人才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充分调动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收到明显实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负责同志参加。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政法部门将在职攻读法律硕士项目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全国共有两万多名在职人员获得专业研究生学位,为大幅提高法治人才队伍专业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将继续加强培养单位与法治工作部门之间紧密合作和联合培养,着力增强实践能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有机衔接,在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使用效益方面迈上新的台阶。

  (三)强化法治人才培养的政策配套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还要在政策配套上作出不懈努力。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程,完善法学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在培养单位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交流互聘、积极试行“双导师”制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走出新路,合理安排不同单位和部门的人员选聘条件、程序、期限、考核管理和政策保障。要高度重视法治人才的职业发展,统筹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推进从业人员在职进修培训、攻读学历学位的学习成果累计、认可、转换等制度的规范化,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执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构建符合国情的法治人才终身教育体系。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教育部门将与法治工作部门密切联系,推动法治人才培养规划和各类资源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加强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培养单位的对口支援,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扩大法学教育优质资源共享,特别要重视和大力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法治人才培养,加大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培养力度,着力解决好法学教育发展与法治人才培养地区不平衡问题。

                                                                                                           来源:《中国教育报》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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